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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莎车县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6-26

为加强对企业扶持力度,吸引更多企业落户莎车、发展莎车,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法规,现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莎车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项目,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自治区和喀什地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二)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以及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解决就业人数多、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用工、劳动就业培训、社保补贴优惠政策。

1、用工优惠政策。企业在用工方面吸纳莎车籍员工,在企业内部开展岗前培训的,以企业工资报表及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补贴依据,按现行政策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劳动就业培训优惠政策。企业安排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按现行政策享受),见习补贴由企业持经见习毕业生签名的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将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1年。

3、社保补贴优惠政策。凡入住莎车的招商引资企业,新吸纳莎车户籍员工的,按新党发〔2009〕11号、〔2010〕18号文件规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包括单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三金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二)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企业融资政策。由政府搭建平台,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财政出资一部分,企业出资一部分,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更新、延伸产业链及扶持企业上市融资,重点解决产业发展前景好、市场需求能力强的企业资金需求。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解决本地人员就业的招商引资企业,依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率贴息1-3个百分点,由县财政给予贴息。

2、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凡在莎车投资的企业租用本县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可免费使用3年。使用期满后,若企业愿意可回购厂房,不回购可租用。若经营期间停产超过6个月以上的,则自停产之日起按当年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企业必须连续性生产经营,否则不享受此政策。

3、税收补贴政策。入驻莎车的新办企业,根据新财法税〔2011〕51号、财税〔2011〕53号文件精神《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1)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如有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4、土地优惠政策。企业用地出让标准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南疆三地州(含喀什地区)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4.2元/平方米。

企业用地政策按照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5、产品使用政策。为扶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在县域范围内需要使用本地产品时,在技术、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指标要求、价位与外地产品同等的前提条件下,大力支持县域内生产的本地产品,给予推广使用。

6、争先创优政策。为鼓励本地企业争先创优,县政府设立争先创优专项资金,对企业的争先创优行为予以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实用专利证书并投入规模生产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专利发明证书并投入生产的,奖励20万元,

7、出口奖励政策。为促进我县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企业发展外贸出口,对在本地注册的具有外贸经营资质的法人独资企业,正常情况下以出口额保持连续增长为条件,以上一年度的出口总额(以出口商品报检单、出口报关单及购货发票为准)为基数,出口本地产品的,对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出口非本地产品的,对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新注册的外贸企业,于第二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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