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纠纷 法官费心调解顾大局
| 招商动态 |2016-08-03
悠久的喀什河文化、美丽的新疆风光、特色的民族风俗,作为南疆典型的民族聚居县城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巴楚县正在朝着日益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尤以渐渐拔地而起、耸入云层的高楼为代表,然而,这也似乎形成了一种“规律”:哪里有“工程”,哪里就有“官司”。近日,巴楚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原告杨某、崔某与被告巴楚县某单位签订塑钢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在巴楚县某小区的住宅楼工程建设施工。该小区的开发商为河南某企业,承建单位为巴楚县某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被告巴楚县某单位于2014年8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该项工程欠款474000元予以确认。之后,原告二人索要工程款无果,遂将河南某企业及承建方巴楚县某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7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220元。巴楚县某单位和河南某企业则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工程验收,进而提起反诉。
该案主审法官拿到案件后,心里泛起了难,该案即涉及到县上的单位,又涉及巴楚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投资企业,若处理不好,可能损害该企业投资我县建设的热情,影响我县经济发展。是对案件开庭审理下判?还是对这起案件进行调解?对于办案法官来说,判决相对容易,该支持“依法”支持,该驳回“依法”驳回。当事人如果提出上诉,对一审法院来说还是一种“解脱”;调解就不这么简单了,需要法院做大量工作,即使做了大量工作也不一定会有“皆大欢喜”的结果。但是巴楚法院考虑的不是眼前“难”和“易”,而是考虑如何实现“双赢”的办案效果:“判决确实容易,但无论怎么判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诉,案件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这样不仅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还会影响巴楚县的发展。所以,必须下力气做好调解工作,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了结纠纷,才能真正做到息诉罢访、化解矛盾,既要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又要推进我县的经济发展。”
秉承这一工作思路,承办法官针对工程是否需要返工重作、原告二人应否承担违约金责任这两项争议焦点,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地作背对背疏导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终于能够平心静气地商谈和解条款。其后,承办法官适时提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和解方案:被告巴楚县某单位和河南某企业支付原告杨某、崔某工程款474000元,原告放弃要求利息的诉求,但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该款项,则需加付利息25000元。当事人对法官的提议颇为认可,双方愉快地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该案承办人员在处理此系列案时始终明确了两个目标,一个是‘案结事了’,一个是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因为有了这样两个目标,法官在处理此案时才能收到‘双赢’的良好效果:即解决纠纷、赢得赞誉,又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